以举报相威胁\
转自:青岛新闻网
青岛新闻网1月31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徐志坚)日前,举报莱西法院审结一起以投诉、相威胁举报相威胁索取不当利益的举报刑事案件,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威胁进行敲诈勒索,法院一锤定音,举报告知被告人即使举报属实,相威胁其行为亦可构成敲诈勒索罪。举报
经审理查明,相威胁2020年间,举报某建材公司运送沙石的相威胁车辆,夜间频繁从王某家附近道路通行。举报王某因心脏患病,相威胁便向该公司提出车辆夜间通行产生的举报噪音影响其身体健康,并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车辆存在超载、相威胁超速、举报噪音大等相威胁,采取在道路上拦截运输车辆等手段,分多次向该公司索取了价值5650元石材及现金6万元。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他人违法行为、拦截运输车辆等胁迫手段,多次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王某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维护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从行为目的和手段的合法性以及获取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某建材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时,应当自觉承担消除环境污染的社会责任,保障安静和谐的居民生活环境,其夜间在村内道路频繁行车确有过错。但王某若认为行为违法,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若认为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材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其最终未采取合法途径解决,而是为牟取不法利益,采取胁迫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最终触犯刑律,可谓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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